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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輝專欄】中港兩地置業大不同

余建輝專欄 2019-12-31


之前一篇文章講起香港買賣物業税制與周邊地方既不同,今次就不如講下中港兩地物業轉讓法律實務上之不同。


係香港,我地習慣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就交比律師去處理,買賣雙方只須在指定時間交大訂簽正約、買家申請按揭、買家律師“睇契”後無問題、買賣雙方便比樓價尾數簽樓契成交。在內地,因為像很多國家(例如:英國、澳洲等)一樣行業權註冊制度,整個交易程序便簡單很多。因為不須要“睇契”查核業權,律師在內地物業買賣上的角式可以說是無。簡單而言,買賣雙方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賣方會將房地產權証(簡稱“房產証”)交予地產中介保管,賣方也須把臨訂交予中介託管, 到了成交日,買賣雙方和中介便帶同房產証一起到公証處辦理簽署當地政府(一般為市或區)指定格式之房產買賣合同,然後到房產管理機關辦理業權過户註冊登記(當然如買家須要借貸則還須和按揭銀行之代表簽署合同),辦妥之後賣方便會透過銀行户口收到樓價尾數及臨訂扣除中介佣金後之餘額,有些市的房產管理機關還會以託管人身份代為保管樓價尾數直至註冊登記完成以便保障雙方之權益。


有機會再和大家講講業權註冊制度與香港的契約註冊制度之分别。



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

中央事務部聯席董事

余建輝